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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條但打款不是法人賬户有效嗎?

一、公司借條但打款不是法人賬户有效嗎?

公司借條但打款不是法人賬户有效嗎?

以下是一個公司向個人借款借條範本

出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借款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保證人:(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1、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活動。

2、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

3、借款利息採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______%。

4、借款和還款期限:借款期限為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清。

5、保證條款:保證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款償還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出借方(簽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年 月 日

借款方(簽章):年 月 日

保證人(簽章):年 月 日

簽好借款合同之後,借條就是被認可的。不用擔心,打款不是到法人賬户而擔憂。

根據《民法典》關於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的實施時間注意是從2021年1月1日起)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的作用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個人借款給公司時,應該按照借款人的要求按照約定日期打入指定賬户,數額應該是合同約定的數額,以免耽誤公司的經濟活動,產生糾紛,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最好個人借款給公司的時候簽下一份含有保證人的借款合同,合同措辭嚴謹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