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受行政處罰對職工有無追償權
一、法人受行政處罰對職工有無追償權
沒有追償權,因為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給予行政違法相應制裁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人。
《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除個別情況除外,行政被處罰人都是行政違法行為人本人。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l、警告。即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僅僅影響其聲譽的處罰。警告只具有精神懲戒作用,一般對實施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進行這種處罰。警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指明行為人的違法錯誤,並具有令其改正、糾正違法的性質,具有國家強制性。
2.罰款。即要求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罰款是一種財產罰,通過減少當事人財產的方式,以達到處罰的目的。通常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定的數額或者幅度。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是將生產、保管、加工、運輸、銷售違禁物品或者實施其他營利性違法行為的相對人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制裁。沒收範圍包括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屬於能力罰,即在停產停業期間,受處罰的當事人不得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但法律資格並沒有剝奪,在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以後,無須重新申請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就可以繼續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責令停產停業實際上是限制當事人已經具有的權能,這是責令停產停業與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間的本質區別。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後或經過一定期限以後,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照。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因此法人受行政處罰對職工沒有追償權,且對應的行政處罰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看,不同的後果對應的處罰也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不想受到這類處罰,那麼在實際生活中還是要做到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的話可能就會涉及到對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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