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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有幾次

債權人會議有幾次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要開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而第一次的債權人會議由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其權利範圍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標籤:債權人 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