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方面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經營的基本法律文件,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很快,之前頒佈的公司法出現了不適用的情況,於是立法機關又出台了新公司法。即使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進行了完善,但是還是存在一些問題,那麼,新公司法方面的問題主要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新公司法方面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第20條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現行公司法對在什麼具體情況下適用此規定沒有予以明確,從理論上講,主要應該包括三個方面:股東和公司之間出現業務混同、組織機構混同、財務和資產混同等。因此,此條法律的具體適用還需要通過司法解釋給予細化,如列舉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若干具體情形等。
2、新公司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了股東出資不足的責任,但都只規定了股東間內部責任,而無由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外承擔責任的規定,故該法對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這個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3、新舊公司法“法律責任”部分中規定的均只是規定了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或股東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而沒有對違法者相對於公司債權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責任作出規定,這不能不説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因為公司或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行為,不僅僅是破壞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秩序,更可能會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新公司法第42條對召開股東會議的通知日期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在不足15日通知期的情況下作出的決議的效力仍不明朗。假設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當時沒提異議,後來又因為實體決定不合其意,又以通知日期不滿15日為由而主張會議通過的決議無效,法院應當如何裁判有待探討。
二、新舊公司法的區別有哪些?
1、取消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1)舊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2)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明確公司可以為股東提供擔保
(1)舊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完善股東瞭解公司有關事務的措施和辦法
(1)舊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尋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2)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由此可見,新公司法同舊法想比,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完善,但是還是有一定弊端。比如新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股東違法公司法的行政及刑事責任,並沒有明確對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其對股東出資不足的外部責任也沒有明確。這些新公司法方面的問題,在實踐過程中會產生不良影響,隨着今後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這些問題會得到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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