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的權利包括什麼?
一、有限公司法人的權利包括什麼?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獨立法人職權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律效力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法定代表人是訴訟的主要代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責任
主要有經營責任、侵權責任和管理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3、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的有限公司法人的權力和義務,更應該意識到,國家是一個法制社會,並且有關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法人以及相關的股東也應該要遵守,對於權利和義務。對於一個公司來講,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法人有一定的權力,此時我們也是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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