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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合併規定是什麼?

一、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合併規定是什麼?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合併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規範有序的企業合併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配套。雖然企業合併在我國已經有相當一段時間的歷史,在現階段更是成了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但是關於企業合併的法律法規依然很不健全。現行有關合並的立法對合並的很多制度沒有做出規定,有關合並的許多規定只是散見於《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之中。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企業條例等對合並的形式、合併的效力、合併的具體程序、合併的債權人的保護等重要的制度未做出規定。就是對合並規定較多的公司法,也缺乏對一些主要問題的規定,例如合併合同、合併中異議股東的保護、合併對價與合併支付金、簡易合併等。此外,我國至今還沒有反壟斷立法,很難防止在合併中壟斷問題的產生。

二、公司合併程序是什麼?

公司合併辦理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會制定合併方案;

2、簽訂公司合併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要的會計報表,會計合併中必須編制的報表。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説公司因為運營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完全是可以通過公司合併的方式來實現強強聯合的。但是需要在這裏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進行公司合併之前,必須要簽訂公司合併的書面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