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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職責和權限

監事會,也稱公司的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其職責和權限如下:
1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閲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並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和對董事起訴;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職責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