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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可以以物品抵扣罰沒款

一、當事人是否可以以物品抵扣罰沒款?

當事人是否可以以物品抵扣罰沒款

不可以物品抵扣罰沒款,罰沒款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形成的收入,當事人需要按行政處罰通知書繳納罰沒款,不能用其他物品代替。

刑事案件中罰沒款通常是在判決書生效之後繳納,也存在判決之前繳納,判決生效後轉罰沒款;認罪態度的體現;

罰沒款不支出、不退款;

二、如何處理罰沒物資?

罰沒物資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物,根據不同性質和用途,按下列原則處理:

1、屬於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由執法機關、財政機關、接收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質論價,交由國營商業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參與作價的部門,不得內部選購。

2、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營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文物、毒品等,應及時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收兑或收購。

三、罰沒款是否可以截留使用?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款、贓款和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款一律作為國家“罰沒收入”或“追回贓款和贓物變價款收入”,如數上繳國庫。任何機關都不得截留、坐支。對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財政機關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或通知銀行從其經費存款中扣交。除因錯案可予以退還外,財政機關不得辦理收入退庫。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管理機關和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四、罰沒款可以分期付款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對於執法機關作出的罰沒款的決定,不存在可以討價還價的餘地,更不可以用其他的物品去折抵,如果交納罰款實在有困難的話,可以依法向執法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適當減免,但用其他物品去抵扣是絕對不可以的。

標籤:罰沒款 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