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有哪些特別職權?
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有哪些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1/2以上的比例。
二、哪些人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獨立董事任職程序是什麼?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該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其中還包括獨立董事,作為獨立董事,不在股份公司內部任職,對公司經營做出獨立性判斷。相對於其它董事,獨立董事具備一些特別職權,包括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對重大關聯交易做出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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