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投資權益有什麼?
一、隱名股東投資權益有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隱名股東的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隱名股東有權獲得投資收益。隱名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當然有權享有投資分紅;
第二,對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享有追償權。當寫顯名股東在沒有經過隱名股東同意的前提下,將自己名下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對於其僅為顯名股東的事實毫不知情,轉讓價格合理,並且辦理了轉讓手續的,股份轉讓有效,顯名股東屬於無權處分。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可以針對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行為行使追償權,追回轉讓費用。如果給隱名股東造成損失的,隱名股東有權請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有什麼?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閲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隱名股東權益包括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的資格發生糾紛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認訴訟的主體。股東和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應該將股東和公司都列為訴訟主體。股東和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可以將爭議雙方都列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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