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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

企業註冊登記時,必須先進行名稱核准,主要看看名稱有沒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有沒有已被其他公司註冊,同時審核用名是否做到簡明扼要,符合工商註冊登記的要求。
公司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預先核准申請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准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預先核准的名稱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提出名稱延期申請。
申請名稱延期應由全體投資人簽署《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後不再延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如何辦理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