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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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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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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有哪些內容?

根據規定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標準如下:
法定依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辦理條件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業。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原件1份)
3、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覆印件(1份)
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備註:
1、本申請書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覆印件外,應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
4、企業申請預先核准的名稱(字號)在同行業中是否重複,是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七、八條要求。
5、企業申請在預先核准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6、企業申請在預先核准的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號;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7、企業申請無行政區劃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8、企業申請預先核准的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9、企業申請預先核准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範圍,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10、企業申請的名稱預先核准和變更核准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准的名稱自動失效。
辦理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