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關於股東權益的分割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中關於股東權益的分割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股東權益的分割,如果符合公司法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如果包含了股權分割的內容,那麼和結婚的時間要直接的關係,離婚協議一旦進行簽訂不能進行更改了,如果發現了有欺詐的行為,可以進行起訴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某公司擁有股份,離婚財產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補償數額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種、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説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離婚協議中,關於一方分割股東權益,如果對於分割股東權益有關的條款,是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那麼是合法有效的。小編建議在進行協議離婚的時候,有關財產的問題,最好是僱請好的專業律師,特別是對財產方面的,有條件的是可以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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