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時間短可以不分拆遷費嗎
案情簡介:家住南市區的楊某2003年12月結婚,同時,妻子從靜安區自己家中搬到楊家居住,同住的還有楊某的父母。2004年5月,楊某居住的地區取得了動拆遷許可證,根據政策,楊某家共得到拆遷補償費60萬元。同年7月,楊某和妻子離婚,妻子提出取得拆遷費15萬元,丈夫以妻子在該處未住滿一年不屬同住人為由,拒絕支付。
律師解讀: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額的分割發生糾紛,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為關鍵要點。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楊某拒絕支付拆遷費依據的也就是第二個條件,前妻未在該處居住一年以上。
但楊某還忽視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裏的另外一項規定,即: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款。
法律條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
提醒:可能還有人問,楊某的前妻不是有住房嗎?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個條件?事實上,“本市無住房”中的“住房”,僅限於福利性質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當然屬於同住人,應當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萬的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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