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監事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擔任?
一般人們在感情上是比較排斥公司的某些高層機構之間相互存在着直系親屬的這種關係,因為這種裙帶關係多少對於相關權利的公平行使會造成一定影響的。特別是公司的監事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崗位了,所以人們會越發關注公司法監事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擔任?但是現階段公司法中沒有規定直系親屬不能擔任監事的。
一、公司法監事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擔任?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並未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監事不可以是家屬關係。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也就是説,《公司法》監事直系親屬擔任並不受到限制,但該直系親屬已經是監事的情況下就不能再成為經理或者是董事了,但是直系親屬自身肯定也是具備一定的實力才能夠成為監事成員的,並且要確保公私分明,還是要在於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一定要做到權力制約相平衡,否則裙帶關係濫用對公司將是滅頂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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