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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入股專利是什麼,有哪些內容

專利入股,也是一種常見的入股的方式,投資入股專利,通俗點講就是將專利作為一種入股的形式,來當作資本進行入股。那麼,投資入股專利的具體流程是什麼呢?相關的法律規定都是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投資入股專利是什麼,有哪些內容

一、投資入股專利是什麼

專利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近年,在國家政策對創業的支持推動下,以專利權進行入股投資顯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出資入股流程

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麼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後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於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又由於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註冊登記。

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後,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

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髮營業執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四、個税政策規定

政策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並據此入賬,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税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税費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20%

綜上所述,關於投資入股專利,首先必須要簽訂合同,然後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才算完成,如果不進行登記是無法進行法律保護的,另外,由於專利的特殊性,一般是還需要進行簽訂保密協議的,尤其是相關的工作人員在辭職的時候,也一定要簽訂保密協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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