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是怎樣的
近年來,我國對於教育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各種民辦學校也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民辦學校不同於公辦學校,其領導階層是民辦學校董事會。董事會的成立對於民辦學校有着重要的作用。本站小編將會在下文中為您介紹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的相關內容。
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董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從上文中,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不僅僅是學校的投資,還掌握着學校的資源和發展方向,對學校創立之後的發展影響巨大。教育,不僅關於着我們自身,還關於着下一代。希望每一個受教育者都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知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民辦學校董事會的信息,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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