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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

法律3.28W
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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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

民辦學校董事會職責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董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