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組織架構沒有股東?
一、什麼情況下組織架構沒有股東?
分公司、事業部下組織架構沒有股東,組織架構類型分為:有限公司制、子公司制、連鎖制、事業部制、分公司制。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子公司設立之後,一般總公司就會是該公司的股東;連鎖制需要吸引他人投資成為股東;可以用事業部吸引股東投資;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股東。
二、股東職責具體是什麼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不同的組織結構,公司的運營能力不同,故此會給債務人帶來的影響也是存在着差異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組織結構之中的一種,在成立之前,就必須要確定股東。若是之後成立了子公司,那麼總公司也就自然是子公司的一個股東了,而子公司也屬於一種組織結構。也即沒有股東的組織結構還是佔少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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