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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勞務出資?

一、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勞務出資?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不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勞務出資的必要性

一般説來,勞務出資與勞務合同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正是因為這些區別的存在,從而使勞務出資有在法律上予以認可的必要。

首先,是當事人的地位不同。在因勞務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中,提供勞務者與公司之間是一種僱傭關係,其必須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務,勞務提供者沒有多大的自主性,對公司的事務基本上是沒有發言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僱傭合同中的受僱一方總是處於被動地位,是經濟上的弱者;在勞務出資所形成的投資法律關係中,勞務出資者是股東之一,是公司的成員,對公司的事務,與其他股東一樣有決定權,而且能以勞務出資者,一般都是具有公司經營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技能,往往是股東中核心或者是舉足輕重的角色,其在面對公司的受僱人時是以老闆的身份出現的,法律地位上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其次,是風險承擔不同。在勞務合同中一般都確定了受僱人的待遇與勞動條件,無論公司盈虧,公司都有義務支付相應報酬,而在因勞務出資而形成的法律關係中,勞務出資人的報酬往往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基本生活費,這是無風險的維持出資人基本生活條件所必須的費用,一般數量都比較少;另一部分,是按所持股份分取公司紅利,這往往是勞務出資者的主要收入。因此,勞務出資者的所得是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是拴在一起的。而且,在因僱傭關係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中,一般都有合同期限的限制,合同期滿,受僱人可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自由選擇是否脱離公司;但勞務出資人在出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如果公司經營不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往往不易轉讓,有被鎖定於公司的風險。

再次,責任承擔不同。僱傭合同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受法律保護。受僱人在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務後,不對任何第三人負責。在因出資形成的法律關係中,出資人往往要承擔以下幾種責任:一是因勞務出資換取公司股份,在很多國家是不為法律所認可的,當事人為規避法律的強行限制,往往以其他合法行為做掩蓋迂迴達成勞務出資的目的,如借墊,贈與等,在公司經營不利時,股東之間往往因出資形成糾紛。這時勞務出資者有被其他股東追索可能。現實生活中,不少案件就是因股東間最後反悔為規避勞務出資的法律障礙而設計的各種措施提起的。二是當其他股東出資不足時,勞務出資者也要承擔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律強行規定的,無法以出資協議予以事先排除的。三是當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追索股東責任時,勞務出資者可能因不受法律保護而被債權人認定為虛假出資,首先要求其負責清償。

在當今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建立後也是會有股東進行出資的,那麼股東在進行出資時不僅可以通過貨幣出資的方式同時也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以及知識產權等方式進行出資,因為勞務無法進行明確的交付所以也是不可以通過勞務方式出資的。

標籤:出資 勞務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