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股份有限公司法對於股東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肯定會存在股東,那麼, 2018年股份有限公司法對於股東責任是怎樣規定的,責任的規定,首先是依據有關法律,其次就是結合市場的不斷變化產生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條例,最新的法律規定對於公司的經營不僅僅是一種法律約束,更是經運營方式的全新參考。
股東責任是指股東以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説,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東有限責任並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發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2018年股份有限公司法對於股東責任是怎樣規定的,對於有關的企業經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 股東的權利
股東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於股東的資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來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閲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由二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9、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上諸多的權利,而其權利的實現主要是通過股東會這個形式來達到目的的,故論及股東權利必然要談到股東會,因股東會是股東們行使其決策權的機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股東會來決定。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機關。股東會對外並不代表公司,對內也不執行業務。但是,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的職權,主要是聽取報告和作出決議。由於股東會屬於一種合議制機關,因此,只能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法作出決議。股東的決策權是通過股東的表決權來實現的。
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以上就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法對於股東責任是怎樣規定的問題的回答,股東責任的確定對於公司的經營來説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因為股東在企業管理中具有佔據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計劃司股東是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企業的經營需要大量資金的湧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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