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個人獨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3、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4、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
二、對個人獨資公司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公司的登記注意事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公司的股東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公司的財會報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制度並沒有特別規定個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會議決議書必須要怎麼寫,因為個人獨資公司中老闆就是股東,除了老闆之外沒有其他的股東,所以在召開所謂的股東會的時候,肯定跟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會流程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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