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隱名出資之後如何進行認定其資格?
一、股東在隱名出資之後如何進行認定其資格?
1、實際出資
(1)、出資的有關收條。第一,收條中可約定收到出資款項;第二,在收條中約定資金的用途用於出資,證明實際出資。
(2)、出具的股東出資證明書明確地載明瞭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及相應的編號,證明實際出資。
2、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應就隱名出資問題達成合意
隱名股東應出具有效的代持股協議,證明與名義出資人達成隱名出資合意。
3、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隱名股東應出具載明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會決議”、“發起人説明書”等文件,證明隱名股東持股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隱名股東具備哪些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一方,為實際出資人,但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掛名、名義股東)名義投入公司。
2.顯名股東同意隱名股東使用自己的名稱、姓名。
3.隱名公司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需通過顯名投資者兑現)。
4.隱名股東的出資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5.顯名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理公司事務,無須徵得隱名投資者的同意。
6.公司債務對外由顯名投資者承擔,顯名投資者可以根據其與隱名投資者的內部協議追償。
三、隱名股東的分類
隱名出資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隱名出資人是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隱名出資可分為完全隱名出資與不完全隱名出資。
完全隱名出資是指隱名出資人只認購公司的出資,由顯名出資人負責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權利。
不完全隱名出資指隱名出資人不僅認購公司的出資,同時負責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權利,而顯名出資人與公司不存在實質性的經濟聯繫。
2、根據隱名目的的不同,隱名出資可分為規避法律的隱名出資與非規避法律的隱名出資。
規避法律型隱名出資。我國的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如國家機關不得開辦公司,外方投資不得低於某一比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等。為規避這些限制,有些出資者採取隱名的方式進行投資。
非規避法律型隱名出資是指有些隱名出資並非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於隱名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而以隱名的方式出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股東也是屬於股東的一種,但這種股東不會出現在公司的登記的名冊上,對於此類股東想要確定自己的股東身份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最重要的就是要慎得其它股東的同意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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