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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的審計機關對誰報告

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派出的審計機關對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