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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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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是什麼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有許多的朋友因為婚姻生活的不幸從而想擺脱婚姻關係,但是婚姻是夫妻兩個人的事兒,結婚需要兩個人都同意,離婚也同樣如此。可是有的朋友實在是忍受不了婚姻生活,另一方卻又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究竟起訴離婚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離婚訴訟的定義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D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依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稱為裁判離婚。中國婚姻法對一方要求離婚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處理原則。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的條件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中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説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説,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裏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一段婚姻的結束能在夫妻雙方的共同同意下是最好的,但很多的原因導致無法很好的調節,家庭的破裂,對雙方都不好,如果有小孩這樣的家庭對孩子也是一個極大心理傷害。因此,起訴離婚就是一個法律方面的保障。起訴離婚很大程度的保障了夫妻雙方各自的利益,避免了家庭悲劇的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