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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的區別

二者存在顯著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程序不同
公司分立需依照《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而設立子公司則並無上述要求。
2.權益性質不同
設立子公司後,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的是股權,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性權益歸屬於母公司;而公司分立後,原公司對分立後的公司並不享有股權權益、財產權益。
3.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不同
設立子公司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變,變化的只是資產的形態,即資產科目內的現金科目減少,而長期投資增加;而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不僅資產總額減少,並且所有者權益也相應少。
4.對外責任承擔不同
設立子公司後,由子公司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分立後,除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外,分立後的公司對分立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