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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分立與對物分立的區別

對人分立也就是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組織上變更的一種。由一個法人分成兩個以上的單獨法人,原法人的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或者由一個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財、物等,另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資格不變。應經主管機關批准,依法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分立登記,並應及時公告。法人發生分立,它的權利義務,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對物分立就是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對人分立與對物分立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