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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章程和公司設立協議的區別

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是:
一、股東協議屬於任意性文件,並非設立公司的必備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除外);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性文件。《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規定以及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規定,均以公司章程為必備文件。
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股東協議僅在簽訂協議的股東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從根本上約束公司本身;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股東協議的訂立和修改都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並不一律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存在依“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制定和修改的情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設立章程和公司設立協議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