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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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特點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的特點有哪些
1、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普通合夥企業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二、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特點
1、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2、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3、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
1、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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