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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未支付對價怎麼處理

一、隱名股東未支付對價怎麼處理?

隱名股東未支付對價怎麼處理

1、追究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公司全面出資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該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要求該股東將未出資的股權內部轉讓

出資到位的股東可以與該股東協商要求其將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內部轉讓,之後由受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隱名股東享有的實際權利是否有規定?

現階段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立法上沒有對隱名股東作出明確的定義,僅對普通股東作了相關規定,對於是否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理論界也頗有爭議。實踐中主要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為“形式説”,認為隱名股東因未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故不具備普通股東的形式特徵,故不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

另一觀點為“實質説”,認為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羣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

隱名股東只不過是沒有像其他股東一樣把名字寫出來,但是作為股東,即使是隱名股東也要遵守出資義務,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及時出資也一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可歸根結底,內地的法律制度對隱名股東的規定太不完善,所以現在隱名股東還有很多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