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包括保險法嗎,保險法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我國保險的種類可以説類目還是比較的多的,這就導致部分人不能很好的對法律的類目進行區分,當前部分人總是認為公司法與保險法之間存在一定的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當然也有人認為它們之間並沒有任何包含的關係,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包括保險法嗎,保險法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一、公司法包括保險法嗎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海商法等。
可見公司法並不包含有保險法。
二、保險法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1、技術性
保險業應收保險費總額與應付保險金總額不是保險公司人為的主觀決策,而是根據大數法則對進行保險的危險進行概率測算,並最終實現收支總體平衡的科學決策。保險制度就是以此數理計算為基礎構築起來的一種技術結構。如保險法中的補償原則、保險費不可分原則等,均體現了不可忽視的技術性。
2、社會性
保險是集合多數社會成員,共同分擔少數成員因遭遇危險所受經濟損失,最終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的一種社會制度。以全社會的力量來消除少數成員遭遇的危險,是保險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險法特別關注對保險參加人的利益的保護,以定型條款限制保險合同,防止保險人憑藉強大的經濟實力損害處於弱者地位相對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人的主體資格及破產,並確立保險利益,確保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3、強制性。一方面,保險法對於保險合同及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規定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投保人明確説明的保險人免責條款無效。另一方面,保險法對保證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公司的接管等確立了強制性規範。此外,為實現特定的社會政策,〈保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突破了保險自願的原則,強制要求特定的行業、特種財產必須加入保險。
其實這兩個法律在我國都是屬於民商法部門的法律,這兩個法被分在了商法當中,而且可以説是兩個平行的法律分支,並不存在什麼包含與被包含的問題,而且保險法有其自身獨特的特點是不能被公司法所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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