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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4月2日經銀保監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1年8月16日公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10號

頒佈時間:2021-08-16

實施時間:2021-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督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與市場行為監管協調配合原則。

第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分類監管、屬地監管,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製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

第六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切實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行業自律管理職責,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研究制訂修訂主要險種的行業示範條款,建立保險條款費率評估和創新保護機制。中國精算師協會應當研究制訂修訂主要險種的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

第二章 條款開發和費率釐定

第七條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合規,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危及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應當符合保險原理,尊重社會公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應當要素完整、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名稱符合命名規則。

第九條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應當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則科學釐定,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和範圍。

第十條 財產保險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和總精算師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審查和保險費率審查,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向合規負責人和總精算師提供其履行工作職責所必需的信息,並充分尊重其專業意見。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合規負責人和總精算師的管理,按照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管控及問責機制。

第十二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由合規負責人出具的法律審查聲明書。合規負責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保險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條款公平合理,符合保險原理,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並已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

(三)命名符合規定,要素完備、文字準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由總精算師簽署的精算報告和出具的精算審查聲明書。總精算師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精算報告內容完備;

(二)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

(三)保險費率釐定科學準確,滿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原則,並已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

(四)保險費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審批和備案

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將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銀保監會審批。

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備案。

具體應當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險種,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對於應當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銀保監會批准前,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使用。

對於應當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經營使用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

(三)可行性報告,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經營模式、風險分析以及風險控制措施等;

(四)總精算師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費率結果、基礎數據及數據來源、釐定方法和模型,以及費率釐定的主要假設、參數和精算職業判斷等;

(五)法律審查聲明書,精算審查聲明書;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財產保險公司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示範條款的,無需提交可行性報告。

財產保險公司使用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予以説明,無需提供純風險損失率數據來源。

附加險無需提供可行性報告及精算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財產保險公司修改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財產保險公司報送修改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保險條款或保險費率的修改前後對比表和修訂説明。

修改後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准或者備案後,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自動廢止,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十九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名稱發生變更,僅申請變更其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中涉及的公司名稱的,無需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中(三)、(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材料不完整齊備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補正材料;

(二)備案材料完整齊備的,編號後反饋財產保險公司。

第二十一條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組合式經營使用,但應當分別列明各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修改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如需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共保業務中,其他財產保險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無需另行申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任何方式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

第二十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使用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二十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制度,建立審議機制,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和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負責研究開發、報送審批備案、驗證修訂、清理註銷等全流程歸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使用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指定專門部門進行跟蹤評估、完善修訂,對不再使用的及時清理。

第二十八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統計分析前一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開發情況、修訂情況和清理情況,並形成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年度分析報告和彙總明細表,經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同時報銀保監會和其省一級派出機構。

第二十九條 財產保險公司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對本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合規負責人對保險條款審查負直接責任,總精算師對保險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財產保險公司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並可責令公司作出問責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產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由銀保監會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相關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三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報送審批、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未停止使用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除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銀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批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2月5日發佈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