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企業法人新設合併登記所需提供的文件有哪些

企業法人新設合併登記所需提供的文件有哪些
1、合併各方註銷,設立一個新的企業法人;
2、至少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滿90天;
3、合併各方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合併各方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訂立合併協議。
企業法人設立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2、合併各方訂立的合併協議,以及合併各方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3、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附資產評估報告);
5、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投資者)資格證明;
6、新設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證明;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新設企業法人的住所使用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法人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