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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反擔保書

不可撤銷反擔保書

不可撤銷反擔保書

**集團有限公司:

2、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書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必須全數清付,不得有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若因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反擔保人不得不在其應付款項預扣或扣減任何税項或其他款項,反擔保人須另付額外金額,以確保**銀行實收金額與預扣或損減前的應收金額相同。

3、反擔保人同意本反擔保書和其在本反擔保書項下的一切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或受到影響:

a) 貴司原擔保**銀行在任何時間給予借款人的任何時間或寬容或放棄、撤銷或延遲行使對借款人的任何權利;

b) 借款人的法人組織或股東的任何變更或人事變動;

c) 反擔保人的內部改組或人事變動;

4、**銀行給予擔保人的任何通知或要求,當以書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電傳號碼(或擔保人事先書面另行通知的其他地址或電傳號碼)發送:

地址: 

電傳號碼: 

發送與反擔保人的通知或要求當下述時間視為送達:

a) 如採用信函,寄後第7天;

b) 如採用電傳,發送之時。

5、反擔保人特此向貴公司陳述及保證:

a) 反擔保人乃完全根據香港有關法律而成立並存在之公司。

b) 反擔保人具有充分合法權力簽署本擔保書及履行本反擔保書所規定之一切義務。

c) 本反擔保書構成反擔保人之合法、有效及有約束力之義務;

d) 反擔保人已採取一切適當而必要之內部措施以授權簽署本反擔保書。

e) 反擔保人已從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取得香港法律及規定所需有關簽署、履行或執行本擔保書之認可、執照、批覆及委任,包括本文件所需任何以外幣付款之批准。

f) 本反擔保書之簽署與執行屬民間商業活動而非政府或官方活動;反擔保人不得以國家主權或任何香港法律為理由在法律訴訟、終審裁決以前之法律行為及有關反擔保人本身或其財產之終審裁決之執行及其附屬法律行為中享有豁免權。反擔保人明確放棄所有現在或將來可能得到之法律豁免權。

6、此反擔保書輿反擔保書中所提及之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

8、本反擔保書生效後,利來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經濟往來及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反擔保人承擔。 

見證人:  

反擔保人:                

年 月 日

標籤:反擔保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