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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用公證規避民間借貸風險

一、誰借誰的錢不是那麼簡單

如何巧用公證規避民間借貸風險

鑑於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朋好友等熟人間,當事人簽訂借款憑證時因面子問題或缺少法律風險意識而具有較強的隨意性。

首先,對於借貸主體即訂立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的審查容易疏漏,例如從出借人的角度來看,其對所出借的貨幣必須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及完整的支配權;再如從借款人的角度來看,借款人為夫妻雙方的,可能會使用單方名義去借款甚至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符等情況,這都可能發生糾紛。

二、利息有標準不是越高越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規定,其中,對於逾期未還款項,債權人具有選擇權,即既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率也可以選擇主張違約金,但均不得超過最高院規定的四倍利率的紅線;債權人同時主張二者時,經核算後實際利率也不能超過四倍利率。本案當事人約定的月利率4.5%明顯過高,法律對於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予保護的。

為了規避相關法律規定,有的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即在公證的合同之外再簽訂另一份合同,約定高額利率,這樣根據法律規定,公證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因此導致與公證書相矛盾的未經公證的合同無效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三、出借資金來源需合法足額

雙方在借貸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借貸資金須從出借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户向借款人指定賬户劃轉,這樣可以滿足民間借貸資金合法的兩個實質要素:

1、借貸資金是出借人名下以合法形式佔有的資金,

2、出借渠道合法,且留下出藉資金的有力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出借人自有的合法財產,民間借貸合同只有在借貸資金實際轉移給借款人時方為生效。而通過銀行劃賬的方式可以滿足上述兩個要求。

此外,出借人應當足額提供借貸款項,在劃轉借貸款項時直接扣除利息或部分利息,即使借款人同意,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一旦發生違約,對於借款金額的確認可能會受到影響,容易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四、借錢有抵押還款有保障

民間借貸由於多種原因本身的風險性較大,因此建議借貸雙方設置抵押物,並辦理抵押登記,這樣對於後期執行也是有利的。另外,也有借貸雙方約定一旦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可以單獨處分抵押物,包括拍賣、變賣或直接轉移給出借人所有。首先流質條款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因此直接轉移抵押物所有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次出借人也不能單獨處分抵押物,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償還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