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無法清算怎麼辦?
公司在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債務,資金週轉不開,難以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破產需要進行清算,清算不能完成,破產程序也無法推進。那麼,公司法無法清算怎麼辦?為了方便大家對這一問題的瞭解,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了相關資料,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無法清算內容
1、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二、會計帳簿等丟失無法清算,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完整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獨立財產的保證,是公司得以正常運營的保證,是國家對其徵税和管理的重要憑證資料,也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一旦賬冊丟失,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無從查找,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無從談起。
三、司法破產程序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組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四、相關法律知識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大家進行了全面的介紹。破產清算如果不能順利進行,説明公司運營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不能進行正常清算,我國法律規定需要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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