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法自行清算能否申請破產?
公司無法清算可申請破產,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自行清算的責任主體是公司股東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有在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裏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無法進行清算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股東沒有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積極依法開展了清算工作,但仍因第三方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雖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但公司仍可正常開展清算。在這兩種情況下,股東無法清算的連帶責任就不成立。
首先,公司解散後,已不能正常開展活動,原有的公司治理機制也不能正常運作,依法能夠代表公司開展活動的是清算組。從維護公司利益考慮,清算組需要儘快開展工作。而有限公司股東在無力自行組建清算組時,應當尋求國家公權力的幫助,組建清算組。
第二,不能及時自行組建清算組,恰恰説明股東之間存在着分歧,有可能存在部分股東損害公司整體利益的情形,更需要儘快組建清算組來維護公司利益。這其中就包括對控股股東,或者公司董事、高管的責任追究。
第三,公司賴以清算的許多基礎財務數據、資料等需要從公司原管理層,向公司清算組進行移交。不及時設立清算組極有可能導致相關資料隨着公司解散,各項運行機制的停止,人員的離職等而缺失,並導致無法清算。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無法自行組建清算組時,如果放任這一狀態持續下去,就是公司以及其他相關方利益的不負責,就是沒盡到積極勤勉的清算義務。其唯一能做的,也是唯一應該做的,就是及時提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能夠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情況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原因,導致公司無法順利完成清算,都不影響公司本身申請破產法律當中總能提供相應的辦法來解決,企業當無法維持經營時,就只能選擇破產, 而破產就必須對公司現有的財產進行清算以及債務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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