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所得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税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類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這為總部和分公司彙總納税提供了更為優越的條件,可以更好地享受總分機構彙總納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而造成貨幣時間價值的損失,這八類企業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類企業,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繳納所得税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
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時,該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如果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不能分開核算的,則該獨立生產經營部門也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税允許和總部彙總繳納,而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
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税、營業税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
5.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
6.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
7.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餘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税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8.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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