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哪些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1、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餘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佈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准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追究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刑事責任,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審理之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如何作出處罰。但要是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雖然構成犯罪,但實際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刑事訴訟中不同的環節,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並不同。有些時候是決定撤銷案件,而有些情況下則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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