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登記嗎?
一、定義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指立法部門為了保護股權變更前後的所有股東合法權益以及公司外部債權人等相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要求相關義務人在公司股權轉讓後履行的變更登記行為。
二、內容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在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覆意見,其他股東未答覆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説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四、效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的效手段。股權轉讓經依法登記公示後,具有對抗的法律效力。
上文便是對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登記嗎?問題的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來説發生了股權的轉讓就需要至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但是這個變更登記也並不是必須的,只是如果不進行變更登記那麼當出現善意第三人的時候便不能很好的解決了。所以如果發生了股權轉讓,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還是進行登記的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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