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取回權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一、根據企業破產法取回權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1、根據《企業破產法》取回權可以在企業被申請破產後行使
《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二、誰可以申請企業破產?
1、有權申請公司破產的主體有:債務人、債權人、佔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限破產重整),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金融機構破產的,其申請主體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3、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債務人、債權人等都有向法院提出申請企業破產的資格,法院在受理此類請求後,需要審查判斷企業是否滿足被宣告破產的條件。對於滿足的,則企業的債權人等可以通過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將破產企業佔有的屬於自己的財產給取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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