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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取回權是在破產申請後還是破產宣告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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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取回權是在破產申請後還是破產宣告後行使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破產清算取回權的行使的內容


1、行使時間

①財產權利人要求取回財產的,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提出。

②權利人逾期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2、行使途徑

①權利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有權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權行使取回權。

③權利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所涉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拒絕其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條件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應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託運費、委託費、代銷費等費用。

4、取回標的

①權利人行使取回權,一般限於取回原物。

②取回變價款

對債務人佔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並提存變價款後,有關權利人有權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③取回保險金、賠償金或代償物(代償取回權)

債務人佔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有權主張取回該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

5、取回權行使的對價給付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託運費、委託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取回權的異議與訴訟

(1)權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有權以“債務人”(而非管理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2)權利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所涉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拒絕其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重整期間取回權的行使

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佔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業事務)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解釋】一般取回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後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約定條件、期限的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權,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