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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同股同責是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兩種公司類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不同;類型的公司股東擁有者不同的權利,故而也就需要承擔不同的責任,我們知道公司法同股同責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規定,那麼,該項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嗎?

公司法同股同責是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一、公司法同股同責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嗎?

股份公司股東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卻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每一份額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潤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樣的。股東在股份公司擁有多少權利,是由其擁有的股份數額的多少來決定的。用簡單的話來概括就是八個字“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每一股權平等。這種股權平等的思想體現在《公司法》裏,就是第104條、第127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04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127條)。在這裏,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股東擁有多少權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資數額或出資比例的高低。這種“資本多數決”的方式本質上與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資多少不是決定股東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約定股東如何行使權利,《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這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就可能出現兩個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表決權的行使比例可以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分紅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因此,在股東的基本權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體現為《公司法》的強制性、法定性規定,而有限公司的股東則被賦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權利。

二、什麼是同股同權

(一)概念

所謂同股同權,是指同一類型的股份應當享有一樣的權利。

(二)同股同權的由來

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這便是“同股同權同利”的由來。

(三)同股同權與契約自由

首先,就“同股同權同利”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原則要求。但它從根本上侵害了“契約自由”的法律精神。

從法律關係角度分析,公司法屬於商事法律規範,而合同法屬於民事法律規範,兩者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不相一致,但並行不悖。商法調整的是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管理秩序,是商事組織的行為規範;民法主要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行為規範和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很顯然,“股份”、“股東”、“股東權利”是民事法律關係範疇的事情,因此公司法關於“同股同權同利”這一對股東權利的限制的規定,與民事法律關於“契約自由”的規定是相牴觸的。

由此看來,我國公司法關於“同股同權同利”的規定無疑“剝奪了”合同法關於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股東之間依法訂立合法契約的權利。股東無法通過適用合同法的契約原則來安排各種有效的股權制度,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無法通過適用合同法的契約原則來安排金融創新和制度創新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新經濟出現的要求。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同股同責是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這也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是由其出資的方式決定的變現。根據相關法律1規定,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都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