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招股東的要求是什麼?
一、有限公司招股東的要求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擴展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幷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
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係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繫,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根據《公司法》,股東資格限制如下:
(1)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發起人。
②法律對特定職業的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受國籍或住所的限制。
(2)對法人的股東資格限制。
①原則上,公法人不得投資於公司。
②公司原則上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修訂版)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全拼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關於股東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作為出資人有自己出資的義務,有限責任公司裏面,股東就是根據自己出資的數額承擔有限的責任的,不像合夥企業或者是一些合營的企業,出資人之間都是承擔無限的責任,這樣風險很高,不利於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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