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法人要求都有什麼職責?
一、公司法人的職責有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説,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二、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我們能夠知道,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子公司,法人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他不僅要對整個公司的經營進行管理,同時也要維護着公司的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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