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單位類型的特點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單位類型的特點有哪些?
1、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在這裏,自然人只限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儘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2、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惟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與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
(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
(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
(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此外,如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沒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動都是以獨資企業主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儘管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
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企業的種類很多,不同種類的企業設立的條件也不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不僅需要充足的資金,還需要具備生產經營的條件和設備。個人獨資企業與普通企業的區別在於只有一個投資人,因此在法律責任的分擔和權利的享受上會有一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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