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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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是指合併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併取得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淨資產,合併後註銷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併後成為合併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
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有: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註銷。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註銷。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的優點在於:1、可以節省合併費用;2、合併手續方便快捷;3、可以確保經營的連續性。缺點在於:被合併的公司的僱員特別是高級職員與合併公司的職員,易於發生摩擦和衝突,合併方式不當,還可能引起不公平現象和激烈的衝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有: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註銷。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註銷。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的優點在於:1、可以節省合併費用;2、合併手續方便快捷;3、可以確保經營的連續性。缺點在於:被合併的公司的僱員特別是高級職員與合併公司的職員,易於發生摩擦和衝突,合併方式不當,還可能引起不公平現象和激烈的衝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標籤: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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