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一、強制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根據《證券法》第81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進行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達到30% ;二是投資者選擇繼續收購,也就是説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是建立在收購人選擇繼續收購的基礎上的。據此,收購人在沒有取得30% 的股票之前沒有義務進行強制要約收購,收購人在取得30%的股票時如果不想繼續收購股票也沒有義務強制要約收購。也就是説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不是很強。這就反映出了讓市場調節經濟,政府遠離市場的思想。強制要約收購通過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使每一個股東有機會賣出或按比例賣出自己的股票,獲得因為收購人的收購行為而給公司帶來的價值增量,以免該增量為少數人所佔有。強制要約收購的這兩個前提,還意味着在證券交易所外,無論通過任何方式獲得多少比例的股份,都沒有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適用。
二、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象
根據證券法規定,強制要約收購應該“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這就表明我國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象是所有股東,對於所有股東光從字面理解應該既包括髮起人,也包括市場上的證券購買者,還應該包括B股、H股的持有者,既包括流通股股東也包括非流通股股東。但這裏就存在一個問題,即A股與B股的投資者是分開的,A股與B股的市場是各自封閉的,H股等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按照主權原則和屬地原則,更是我國證券法所不能及的。所以不論是A股投資者還是B股投資者在其收購比例達到30%時都不能向對方發出要約。因此我們只能對該“所有股東”作狹義理解,也就是説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象僅指A股股東。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股東,比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轉讓股份的三年限期內的發起人,以及短線大股東,他們是否屬於所有股東的範圍,面對強制要約收購能否預受股份,筆者認為應該持肯定的態度。
強制要約收購的目的和意義都在於維護股票市場的穩定,避免出現投機和非法拋售股票的行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股東是不可以出售股票的,但可以通過合法的轉讓來達到獲得經濟利益的效果,但如果轉讓的股票數額達到了強制要約收購的標準的,則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履行強制要約收購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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