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和併購是一回事嗎
不是,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併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併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佔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併購一般是指兼併和收購。
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併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併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併的方式,兼併又稱吸收合併,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併和被兼併公司,通過併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併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併購公司,實施兼併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17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若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拒不歸還財產,管理人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啟動訴訟程序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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