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是什麼,併購分類有哪些
一、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是什麼?
併購重組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是指申請的材料有瑕疵,但還沒有到否決的程度,是提醒注意這些問題,進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再補充提交一些資料,進快完善上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併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二、併購分類有哪些?
Ⅰ、按被併購對象所在行業分:
(1)橫向併購,是指為了提高規模效益和市場佔有率而在同一類產品的產銷部門之間發生的併購行為;
(2)縱向併購,是指為了業務的前向或後向的擴展而在生產或經營的各個相互銜接和密切聯繫的公司之間發生的併購行為;
(3)混合併購,是指為了經營多元化和市場份額而發生的橫向與縱向相結合的併購行為。
Ⅱ、按併購的動因分:
(1)規模型併購,通過併購擴大規模,減少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提高市場佔有率,擴大市場份額;
(2)功能型併購,通過併購實現生產經營一體化,完善企業產業結構,擴大整體利潤;
(3)成就型併購,通過併購滿足企業家的成就欲。
Ⅲ、按併購雙方意願分:
(1)協商型,又稱善意型,即通過協商並達成協議的手段取得併購意思的一致;
(2)強迫型,又稱為敵意型或惡意型,即一方通過非協商性的手段強行收購另一方。通常是在目標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反對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某些投資者用高價強行説服多數股東出售其擁有的股份,以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Ⅳ、按併購程序分:
(1)協議併購,指併購公司不通過證券交易所,直接與目標公司取得聯繫,通過談判、協商達成共同協議,據以實現目標公司股權轉移的收購方式;
(2)要約併購,指併購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依法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按符合法律的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獲取目標公司股權的收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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